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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管理制度

2014年01月13日 09:55  点击:[]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确保校园环境优美、整洁,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各管理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加强校园的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绿化管理

第四条:校园内的一切花草树木的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后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都无权作任何处理。

第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迁移公共绿化范围内的花木,因施工等原因确需迁移、处理时,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才能进行,违者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对院内种植的花木、苗木、摆放在公共场所的盆花、绿化公共设施等进行破坏和偷窃者,一经发现和查实,按实际价值的3-1 0倍罚款。

第七条:对攀折花木、随意进入封闭型草坪、花坛者处以1 0—100元的罚款。

第八条:不得在树下、绿篱下挖土、点火、堆倒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违者处以30-100元罚款。

第九条:不得在树干上捆铁丝,钉车丁,利用树木搭棚设架,违者处以5-20元罚款。

第十条:不得随意采摘果实、树叶、鲜花、种子,攀拉、摇晃、踢打花木,违者处以1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因未采取保护措施人为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坏,将按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给子处罚。

第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严禁进入园林小路、花坛、绿地、草坪,违者罚款10—30元,造成损坏的参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制止、检举破坏绿化公共设施和偷窃花木苗木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有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正确对待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罚全,违者将由财务处从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工资中加倍扣罚。情况特别严重者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对校园环境卫生,划分卫生责任区落实到单位,公共卫生实行分片到人,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对违犯本条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1)院内住户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在指定的时间内,投放在指定的收集点。(2)办公室垃圾按时倒入指定的收集点内。(3)饮食、宿舍生活垃圾要实行袋装化,在运输、倾倒垃圾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对以上随意乱扔,管理不严,造成二次污染者,一次处罚5—5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做好除”四害”工作,按时投药,定期消杀,最大限度的消灭蚊、蝇、蟑、鼠孳生地。

第十八条: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扔瓶,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严禁从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室、招待所等向窗外乱扔杂物,一经发观一次罚款30元。

第二十条: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烟蒂废纸及其它污物,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元。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做到随产随清,严禁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堆放在校园内,一经查实,罚款30—200元。

第四节校容、校貌

第二十二条:通知、启事、广告、告示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对乱贴乱画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

(1)不得将校外广告带入校园张贴、悬挂、宣传;

(2)不得与外单位联办,在校园内摆设专卖、专修点:

(3)本校师生员工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内摆设摊点。

第二十四条:除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大型活动,在学校悬挂横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必须经得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且活动结束后清理干净,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身宿舍及教师共有宿舍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及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更换门窗,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换。

第二十七条:校汽车培训队,严禁在校园内练车、修车、洗车,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校外带塑料快餐盒进入校内,经门卫劝阻不听者,一次罚款10元。

第五节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走廊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第三十条:校内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经劝说不听者,一次罚款10元。

第三十—条: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应停放在设有标志的停车区域内或黄线区内,不得停放在影响交通或有碍观瞻的地方。违者经劝说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10元。

第三十二条:对乱停乱放的自行车、摩托车,由校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存,并收取管理费,每次1 0元。

第三十三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禁止4吨以上的货车出入。

第六节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望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后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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