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学校《水电管理办法(规定)》,本着“谁用谁管,谁缴费”的原则,区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经营服务、教职工等不同使用性质,对水电使用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收费标准
用户性质 | 电费(元/度) | 水费(元/度) | 备注 |
教职工 | 0.5469 | 2.50 | |
教学科研 | 0.80 | 2.50 | |
后勤服务 | 0.80 | 2.50 | |
经营服务 | 1.00 | 3.00 | |
基建 (特种用水) | 1.00 | 4.20 | 包括排污费 |
上述价格参考当地收费标准制定,当地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收费标准随时变更。
注:至2006年7月,青岛地方水价(居民)2.50元/m3,电价居民0.5469元/度,一般照明0.7966元/度,非普工业0.7581元/度。
二、收费依据
全校范围内所有使用水、电、汽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计量缴费。用户计量设施的装配以院、部、处、经营部门或职工宿舍为单位。
学校内部用电采用磁针、电表预付费或电度表计量等方式收费,用水根据水表计量收费,教职工所用水、电、汽费用根据宿舍水电表计量收费。主体收费单位内存在其他单位的采取转套表扣减的计量方式进行收费。调入人员以正式入住通知单为准收取电费,调出人员以正式交房为准收取电费,搬迁户以交接单位为准收取水电费。
计量设施非人为原因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计量的,按单位、个人其使用均量收费,人为损坏计量设施的按最大负荷连续使用计量收费。
三、费用结算
学校各部门、经营部和个人,所交水电费一律由具体管理部门开出缴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办理缴款或转账手续。
水电费一般每月结算一次。
四、制约措施
所有使用水电的部门和个人及外单位使用学校水、电、汽的,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
对拒不交纳水电费的部门和个人,第一次警告并征收滞纳金后报后勤管理处,第二次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汽等制约措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使用方自负,同时报学校处理。
对窃水、窃电的部门或个人,管理部门将按最大负荷连续使用追缴水电费,并加收应缴水电费五倍以下的违章使用电费。严重者按水法、电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水电费收缴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