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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2018年04月02日 08:45  点击:[]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后勤管理和服务秩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简称《规定》)精神,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提倡敬业奉献,非不得以情况下,不提倡请假。

二、请假者须提前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一)。

三、审批流程及待遇

(一)事业编制人员请假审批流程及待遇依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二)非事业编制人员请假审批流程及相关待遇。

1、请假1天以下的,经中心主任签字批准;1-3(含3天)天的,经分管处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的,需处长批准。

2、一般情况下,不宜调班;轮班岗位,在可以调班的情况下,不允许请假;调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不得私自调班。

3、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审批表的,应当电话请示分管处长批准,并在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审批表。

4、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执行。

等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5、休假复岗后,要及时销假。

6、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休不满两个月者,每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扣发20元工资及本人应享受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5%。

2)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上至六个月者,停发月份校内岗位津贴;工龄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编制补贴+工龄补贴)的90%。

3)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所有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投保以其基本工资为基数。其它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基本工资(非事业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编制补贴+工龄补贴之和)的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②病休工资总额低于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4)对特殊病号(一般指精神病患者、癌症患者、不能坚持工作并持有证书的残疾人等),自病休之日起不再享受津贴。

5)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休期间的一切福利待遇,不上班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6)长休人员病愈要求复工的,须持本市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复工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后,到综合办办理复工手续。经复工试用三个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者,方可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并补发试用期工资差。如复工后在三个月以内又继续休养或停工治疗者,仍按长期病假工资处理。

7)非事业编制人员病休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工者,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7、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连续请假在十五天以内者,每请假一天扣发30元工资及本人应享受的当月校内岗位津贴(随当月工资发放的45%部分)的5%。

2)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后,按照当月实发工资总额的50%发放工资(低于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3)连续请事假满一个月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按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非事业编制人员连续请假满三个月者,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由处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一:《青岛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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