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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05月30日 09:28  点击:[]

依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茶炉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茶炉(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

三、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保持供水设施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建立日常维护台账。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

四、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以下统称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五、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六、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七、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储存、使用的卫生安全管理。

八、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直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

九、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并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进行饮用水消毒。

十、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十一、现制现供饮用水的原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日常巡查,确保卫生安全,并根据设备额定参数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器材。

十二、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十三、发生或疑似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待事件原因调查完毕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十四、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处罚措施参照《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保留要求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十五、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其它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本规定所称的现制现供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饮用水。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十八、本规定所称的消毒产品,是指用于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本规定解释权归青岛科技大学后勤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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