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某高校原后勤保障部部长江某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该校原后勤保障部副部长闵某犯贪污罪,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江某在担任该校学工处处长、该校出版社社长、该校后勤保障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程某、陈某、巴某等14人贿赂共计40.8529万元、美元0.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时任该校后勤保障部部长的江某与时任副部长的闵某共同贪污公款16.5万元。江某实得赃款5.4万元,闵某实得赃款4.3万元。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省纪委在掌握江某收受程某29.5万元(其中含江妻已退还的10万元)后,对江采取“两规”措施。江某在“两规”及被刑拘期间,主动交待了前述其他受贿及挪用公款、贪污事实。案发后,江某、闵某退缴全部赃款。江某还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未能属实。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其收受程某19.5万元贿赂情形下,主动交代其他受贿罪行和贪污罪行,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江某系主犯,闵某系从犯,二人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邮电大学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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