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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电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5/30 09:29:23  浏览: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所辖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责任

(一)能源保障科负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查使用单位和责任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二)能源保障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和相关资格证书的考取,做好使用单位持证电梯管理员的配备、管理和备案工作,确保各具体使用单位至少配备一名以上持证电梯管理员上岗。

(三)能源保障科负责电梯维保和安全检测等协议与合同的续签工作,通过约定保证第三方对电梯安全使用服务到位。

(四)能源保障科会同能源保障中心对每部电梯派专人负责,对接具体使用单位专门管理人员,共同做好电梯安全运行工作。

二、使用单位责任

(一)电梯具体(实际)使用单位的党政领导对电梯安全使用负有领导责任。

(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台账;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其他资料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随即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三)做好每年一次的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并向能源保障科报备。

三、持证电梯管理员职责

(一)持证电梯管理员为使用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持证电梯管理员需在检测和维保合同到期前45日,将所需材料交能源保障科进行续签。

(三)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四)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五)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六)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七)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能源保障科;

(八)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九)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四、电梯乘客应正确使用电梯,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五、维保单位责任

通过协议或合同约定,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法律责任。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六、责任追究

违反本细则,造成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或带来损失的,根据实际后果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或校内处内问责。

七、本细则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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