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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1/13 09:49:29  浏览:

青岛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建设节约型学校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供水、供电、供汽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汽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生产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水、电、汽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用汽的管理部门,负责下达用水、用电、用汽指标及稽查收费工作,并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全校水、电、汽的规划及其设施的规划、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汽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用户),所用水、电、汽一律装表计量(用汽量的计量,可根据重量或楼面积进行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根据用户不同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水、电、汽费。

第四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汽实行定量定额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实验设备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水、电定量,并根据水、电定量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各单位,部门包干使用。(该条要在事先调查各部门的照明灯具,用电设施负荷,同时根据各学院自身学科特点和所用耗电实验设备的不同,同时考虑教学、实验计划的安排时间等因素,以此核定用量)。校内各类经营部门要全额收费(需政策性补贴的,由学校专门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各水、电、汽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水、电、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用汽设施和秩序。

各用户要坚持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方针,积极推广节约新技术、新措施,选用节电、节水、节汽设备等。各管理部门加强对职工和学生节约用水、用电、用汽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 供水供电管网管理

第六条学校新的基建项目应考虑相应的水、电、汽的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配套设施在规划设计时,要需符合水、电、汽建设规划和学校总体的供电、供水、供汽容量的要求,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后勤管理处水、电、汽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竣工图纸以便备查。新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基建部门进行管理保修,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七条校内改造项目(含部门内部改造),要在保证其水、电、汽负荷分配均衡,各项系统运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凡需改造水、电、汽管线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交后勤管理处水、电、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后勤管理处人员现场指导后方可施工,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令其停工。凡未经水、电、汽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所增加的用量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围,而应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计划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备,必须由所在院、部、处提出申请,并由实验设备处、科技处等部门签订意见后,再到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后方可购置,否则计财处不应报销。除设备环境特殊要求必须使用空调的,其他一律不纳入指标核定范围,而要单独计量收费。详见《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用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条基建、绿化、喷洒体育场,冲洗车辆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的,需报管理部门批准,并装表计量按照相应行业标准水价进行收费(个人车辆严禁在校内洗车)。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后勤科应建立日常水、电、汽管理巡查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用户违章操作或维修部门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并要求落实整改意见。

水、电、汽服务、维修部门应制定巡回检查、维修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水、电、汽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对全校供电、供水、供汽管线及各项设施的维护,减少浪费,确保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相关管理与维修服务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汽。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用汽的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凡我校新开的用水、用电、用汽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后勤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用水、用电、用汽申请表》。后勤管理处后勤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乱接或更改供水、供电、供汽管线。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开工前须由施工单位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科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以用电300元/千瓦,用水500元/户核收,开具收据。后勤科应与施工方协商按其使用负荷安装计量表,施工方须每月按规定日期到后勤科交纳水电费,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利用学校房屋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的,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后勤科办理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并填写用水、用电、用汽协议。要单独安装计量装置并按时交纳水、电、汽费,其收费标准按出租经营类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对临时用水、用电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用户),无法安装计量表的,必须与后勤管理处后勤科签订用水、用电、用汽合同,并按一定数额缴纳押金。供水、供电、供汽结束后,如无违章现象,结清水、电、汽费,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用户如需改变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用汽,移表等,均需到后勤管理处后勤科办理手续,任何部门(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章 水、电、汽计量及收费

第十六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汽资源的用户,均应按照负荷量安装水电表,学校将逐步推广实行水、电、汽费列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的管理办法,暂无条件装表的个别部门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用汽,树立节约意识,搞好节水、节电、节汽工作。

第十七条 水、电、汽用户要爱护学校水、电、汽设施,若水、电、汽表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科进行处理,否则后勤管理部门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算计量收费。计量装置如属人为损坏,包括电表超过负荷烧毁,原则上由用户负担费用。自然故障须在鉴定的基础上由学校承担更换费用。

第十八条实行预算包干的部门,其水、电、汽费一律装表计量,按时上缴学校,水、电、汽费按国家现行价格加0.1元的损耗费(蒸汽费酌情加收管理费)。

第十九条学校经营属盈利性的单位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每月根据缴费通知单按时到财务办理交款,并将缴费回执单交回管理部门收存以便备查。

第二十条居民(包括学校代管)用水、用电、用汽实行安装表计量,执行政府规定价格,逐月据实结算收费。

住在学校单身宿舍的职工(四方校区7#、11楼),扣除规定的优惠用量,余额执行居民价格收费(从工资中扣除或由个人缴纳)。

第二十一条各水、电、汽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科办理缴纳水电费用的手续,逾期不交者每月按应交水电费用增收3%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以上未交的,后勤科有权采取停电、停水、停汽措施。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有关管理科室办理的所有回收水电费用,须执水电费收缴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门全额上缴。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水电费的收缴按学校学生公寓有关水电管理的规定执行,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五章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后勤管理处后勤科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向其供水供电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用汽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凡在学校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汽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用汽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汽费超过一个月的;

(三)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以及其他家属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四)采用各种手段窃水电的。

第二十五条窃用水电汽的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供汽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盗用水、电、汽的,所窃水、窃电、窃气量按私接管线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确定。

(二)以其他违规手段用水、用电的,所用电量按计费电表所表明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用量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用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量确定。

(三)违规使用水、电、汽时间无法清查准确的,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照明用户按16小时计。

第二十六条违规使用学校水、电、汽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汽费用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汽费三倍的处罚,对拒绝承担违规责任的,管理部门依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或交由学校给予行政或其它形式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汽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相关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管理部门和水电用户执行和遵守学校水、电、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对检举管理人员失职和用户窃水、窃电或违章使用水电的人员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定量定额部门水电费的具体核定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管理部门回收水、电、汽费由学校根据回收额给予奖励,定量定额部门节约使用水电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自年月日始执行(或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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